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刑初83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家建,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羁押,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夏小元,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家德,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羁押,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立峰,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20】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汶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家建及其辩护人夏小元、被告人苏家德及其辩护人曾立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Ceruru.b”商标注册证:第22790344号,权利人株式会社美黛,“CASIO”商标注册证:第3563056号,权利人日商樫尾计算机株式会社。
上述商标均在保护期内。
自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德在深圳市宝安区,未经株式会社美黛、日商樫尾计算机株式会社的许可,自己贴标加工“Ceruru.b”面膜、销售“CASIO”手表。
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日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苏家德抓获,并当场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及标识:“Ceruru.b”面膜(27000片以及128包,每包5片)“CASIO”手表2630块,另查获“Ceruru.b”标识贴纸24600张。
上述未售出的产品金额为168420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抓获被告人苏家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德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德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德承认控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苏家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苏家建认罪态度良好;
本案属未遂;
被告人苏家建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
本案查获的未销售的产品金额只有168240元,金额不大。
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家德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苏家德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苏家德在犯罪过程中仅仅是帮助公司打杂,拿固定月薪,对销售情况不知情,应当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苏家德没有前科,犯罪数额较小,属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和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第22790344号“Ceruru.b”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美黛,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类,范围包括化妆品、肥皂、牙膏、香料等,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
第3563056号“CASIO”商标注册人为日商·樫尾计算机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范围包括电子手表、电子钟等,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1月27日,于2006年12月11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
自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德在深圳市宝安区,未经株式会社美黛、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的许可,自己贴标加工假冒“Ceruru.b”注册商标的面膜并销售、另销售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
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日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苏家德抓获,并当场查获假冒“Ceruru.b”注册商标的面膜(27000片以及128包,每包5片),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2630块;
另查获假冒“Ceruru.b”注册商标的标识贴纸24600张。
上述未售出的产品金额为168420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抓获被告人苏家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一批;
2、书证: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未授权声明、鉴定书、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的证言:其是广州敦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株式会社美黛是公司客户,通过线索发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路95号三志工业区B栋2楼右速的第三个门有销售假冒注册Ceruru.b商标面膜的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举报,后警察在西乡抓获嫌疑人,并缴获了假冒注册商标的面膜。
证人谢春龙的证言:称自己的老板叫杜宗元,其负责销售soriya牌的手表,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宜不清楚。
辨认出苏家德是假冒注册商标公司的员工。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家建的供述、辩解:和我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的还有我弟弟苏家德,面膜是从“阿龙”处购买,阿龙将没有贴标的面膜送到我们厂里,贴标是我弟弟苏家德联系人弄的,把印有“Ceruru.b”的贴纸贴在面膜包装袋上,有时自己贴有时请临时工贴,每包5片,网上推销价格是25元一包,有时候也会降点价,平均每片4、5元钱。
另外还销售假的“CASIO”手表,都是在网上购买的再卖,销售价格是22-24元左右。
被告人苏家德的供述与辩解:苏家建我是大哥,我是跟着苏家建做这个行业的,我们公司自己注册的商标叫“SORIYA”,然后也卖假冒的“CASIO”手表、假的“Ceruru.b”面膜,我平时负责搬运、调度运输货物,和联系假冒商标的生产商制作假标,帮忙联系进购一些原材料。
我们是从广州购进没有贴标的面膜及包装,然后我通过微信跟搞印刷的商家联系,要求他们印刷出假的“Ceruru.b”商标贴纸,然后我们请小时工进行贴标。
然后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是苏家建负责。
价格是100包(一包是五片)以上单价20元/包,零售28元/包。
我们还销售假冒的“CASIO”手表,我们购进价格比较低的假冒“CASIO”手表,然后再卖,赚差价,销售单价大概30元,进货单价大概20元。
5、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德未经“Ceruru.b”商标注册人株式会社美黛的同意,购进无标识的面膜,在上面贴“Ceruru.b”标识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德购进假冒“CASIO”商标的手表再予以销售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
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德供述面膜销售的最低价格是4元/片,手表销售的最低价格是22元/只,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公诉机关以上述被告人供述的最低销售价格来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以此计算,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德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10560元【面膜(27000片+128包×5片/包)×4元/片】,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7860元【手表(2630个×22元/个)】。
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罪既遂、未遂的问题。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只要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构成犯罪既遂。
商品是否已销售,并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构成。
故在本案中,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建未经第22790344号“Ceruru.b”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已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既遂。
但上述商品尚未销售,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关于本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未遂的问题以及是否需要定罪处罚的问题。
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建购进假冒“CASIO”商标的手表,但尚未售出,属于犯罪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未销售的假冒“CASIO”商标的手表货值为57860元,未达到十五万元以上,故对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不予定罪处罚。
综上,本院只对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定罪处罚。
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德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当,并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被告人苏家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家德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综合考虑到被告人苏家建、苏家德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家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苏家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所缴获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天 鹏人民陪审员 冯 基 成人民陪审员 潘 洁 森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兼)书 记 员 石 燕 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