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2072执3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同乐二路朗电机公司侧)。
法定代表人:陈凤英。
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2民初10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赔偿及合理费用共55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6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粤2072执35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