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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温州炯邦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吉隆桩酒业有限公司、常熟服装城常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知终76号
案件名称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温州炯邦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吉隆桩酒业有限公司、常熟服装城常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温州炯邦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吉隆桩酒业有限公司;常熟服装城常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塘镇蓝星食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亮,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铭,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炯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1幢1502室。

法定代表人:叶晓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吉隆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60303号商位。

法定代表人:季航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莉春,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服装城常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北路98号新城汇金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朱君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兴国,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支塘镇蓝星食品批发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华东食品城D02-123号。

经营者:李叔军。

上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与上诉人温州炯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炯邦公司)、被上诉人义乌吉隆桩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隆桩公司)、常熟服装城常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鑫公司)、常熟市支塘镇蓝星食品批发部(以下简称蓝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两上诉人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百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炯邦公司、吉隆桩公司、常鑫公司、蓝星批发部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审阶段,百威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月28日做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021989号关于第23754474号“佰德维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该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炯邦公司、吉隆桩公司、常鑫公司亦认可该裁定书的真实性。

结合二审中百威公司提交的上述新证据,本案应在查明被控侵权的标识使用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后,认定涉案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构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3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64元、上诉人温州炯邦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分别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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