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8民初3233号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曼哈顿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杜中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城县巴奴毛肚火锅店(经营者:秦杰,女,199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和天下北门西B58商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举,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奴公司)与被告阜城县巴奴毛肚火锅店(以下简称阜城县火锅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巴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被告阜城县火锅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举,被告三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奴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巴奴公司第3826544号、第15563473号、第266286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阜城县火锅店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巴奴”字样;
3.阜城县火锅店赔偿巴奴公司经济损失185000元及合理开支15000元(包括公证费2750元、取证费272元、律师费9978元、交通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巴奴公司注册享有第3826544号“巴奴及图”、第15563473号“巴奴及图”、第26628663号“巴奴毛肚火锅”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43类的餐馆等。
巴奴公司发现,阜城县火锅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火锅店的店招、墙壁装饰、餐具包装以及美团网的店铺名称中使用“巴奴火锅”“巴奴毛肚火锅”标识,侵害了巴奴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
三快公司作为美团网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同时,阜城县火锅店将涉案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并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广告语“服务不是巴奴的特色,毛肚和菌汤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诉至法院。
阜城县火锅店辩称:其使用涉案标识没有恶意,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即使构成侵权,巴奴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阜城县火锅店经营仅有半年时间,所在地区为国家级贫困县,日常消费水平低,加之疫情严重,火锅店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和亏损状态;
且餐饮服务具有地域性,巴奴公司在衡水地区没有火锅店,阜城县火锅店的行为不会对其造成实际损失。
如果法院认定阜城县火锅店侵权,其会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规范行为。
综上,不同意巴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快公司辩称:其运营的美团网仅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涉案信息为阜城县火锅店上传,三快公司已经在美团网首页上公示了侵权投诉渠道,在收到起诉前未收到巴奴公司的投诉,在收到起诉后及时删除涉案店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不同意巴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涉案商标第3826544号“巴奴及图”商标(见附件1),于2006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在第43类餐馆服务上,注册人为杜中兵,专用期限至2016年4月6日,经核准续展至2026年4月6日。
2014年3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河南巴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7日转让至巴奴公司。
第15563473号“巴奴及图”商标(见附件2),于2016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在第43类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等服务上,注册人为河南巴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期限至2026年1月27日。
2016年11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巴奴公司。
第26628663号“巴奴毛肚火锅”商标(见附件3),于201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在第43类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等服务上,注册人为巴奴公司,专用期限至2028年9月13日。
阜城县火锅店、三快公司对于巴奴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异议。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巴奴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巴奴及图”商标为著名商标的决定》,载明第3826544号“巴奴及图”注册商标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2.巴奴公司及巴奴毛肚火锅的获奖证书、奖牌,包括:2012年度中原食品品牌榜最具口碑餐饮品牌、2014河南餐饮年度贡献企业、郑州市民最欢迎火锅品牌、2014年度中国火锅十大品牌、2013中国火锅经营示范企业、河南市场食品安全与品牌发展十佳先进单位、2014中原火锅卓越品牌、河南餐饮质量信誉承诺品牌、2019中国火锅十大品牌。
上述证据载于(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021、00022号公证书中。
二、关于巴奴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巴奴公司主张,阜城县火锅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火锅店的店招、墙壁装饰、餐具包装以及美团网的店铺名称中使用“巴奴火锅”“巴奴毛肚火锅”标识,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侵害了巴奴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
三快公司作为美团网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构成帮助侵权。
同时,阜城县火锅店将涉案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使用巴奴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广告语“服务不是巴奴的特色,毛肚和菌汤才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巴奴公司提交了(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2094号公证书及美团网网页截图。
(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2094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2月11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与邱熙玥来到位于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德隆和天下小区北门口附近带有“巴奴毛肚”字样的场所,并对该场所的内外环境进行了拍照。
邱熙玥在该场所进行了消费,并当场取得支付截图一张,发票一张。
照片显示在该场所的店招上有“巴奴火锅”“巴奴毛肚火锅”“服务不是巴奴的特色,毛肚和菌汤才是”字样(见附件4),餐具包装、店内墙壁装潢中有“巴奴火锅”标识(见附件5)。
付款截图及餐费发票金额为272元,收款人为阜城县火锅店。
阜城县火锅店认可涉案店铺系其经营。
美团网网页截图显示,在美团网上将城市选择为“衡水”,搜索“巴奴”,搜索结果中有“巴奴火锅(阜城店)”。
巴奴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载明,在360搜索中输入“服务不是巴奴的特色毛肚和菌汤才是”,搜索结果大部分与巴奴公司经营的巴奴品牌火锅店有关,点击“服务不是巴奴的特色,毛肚和菌汤还有(n+1)个爆款才是!
”的链接,进入大众点评社区网页,文章是对巴奴品牌火锅的介绍,巴奴毛肚火锅店内图片显示有“服务不是巴奴的特色,毛肚和菌汤才是”广告语。
巴奴公司据此证明“服务不是巴奴的特色,毛肚和菌汤才是”是巴奴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广告语。
三快公司主张,其仅系网络服务提供商,涉案信息为阜城县火锅店上传,三快公司已经在美团网首页上公示了侵权投诉渠道,在收到起诉后及时删除涉案店铺,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快公司为此提交以下证据:1.美团网网页截图,其中在美团点评侵权投诉须知页面,公开了权利救济渠道、投诉步骤、投诉方式等。
2.美团网后台信息打印件,载明商户为巴奴火锅(阜城店),违规侵权屏蔽商户,2020年1月21日最后更新。
阜城县火锅店认可美团网上的涉案信息是由其发布。
三、其他事实巴奴公司提交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邯郸市丛台区环球巴奴火锅店使用涉案第26628663号商标,据此证明巴奴品牌在河北省邯郸市也存在经营行为。
阜城县火锅店主张涉案店铺为2019年5月1日开业,并提交以下证据: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者为阜城县火锅店,发证日期为2019年4月10日。
2.2020年3月18日和天下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载明巴奴火锅店于2019年5月1日在阜城县和天下小区B58商铺正式开业。
巴奴公司主张其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并提交了金额为2750元的公证费。
以上事实,有巴奴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发票、授权书,阜城县火锅店提交的许可证、证明,三快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巴奴公司享有第3826544号“巴奴及图”、第15563473号“巴奴及图”、第26628663号“巴奴毛肚火锅”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权均在有效期内,巴奴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巴奴公司主张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阜城县火锅店在其经营的火锅店的店招、墙壁装饰、餐具包装以及美团网的店铺名称中使用“巴奴火锅”“巴奴毛肚火锅”标识,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阜城县火锅店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其次,阜城县火锅店将“巴奴火锅”“巴奴毛肚火锅”标识使用在餐饮服务中,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餐馆、饭店”构成同一种服务。
再次,阜城县火锅店所使用的“巴奴火锅”“巴奴毛肚火锅”,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且考虑到涉案商标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阜城县火锅店在经营中使用上述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其提供的服务与巴奴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关,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阜城县火锅店其经营的火锅店的店招、墙壁装饰、餐具包装以及美团网的店铺名称中使用“巴奴火锅”“巴奴毛肚火锅”标识,侵害了巴奴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巴奴公司对三快公司提出的相关主张,三快公司认为其属于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巴奴公司对此亦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现无证据证明三快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阜城县火锅店存在侵权行为,且其在收到本案起诉后及时删除了涉案侵权信息,不存在主观过错,故三快公司未侵害巴奴公司的商标权。
巴奴公司对三快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巴奴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阜城县火锅店自2018年成立即使用其现用公司名称,并持续至今,故应适用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评判。
由于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立在后且经营内容相同的阜城县火锅店在确定企业名称时,具有区别于涉案商标的合理避让义务,但阜城县火锅店却将“巴奴”二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巴奴品牌或巴奴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阜城县火锅店使用“服务不是巴奴的特色,毛肚和菌汤才是”广告语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广告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巴奴公司形成密切的对应关系,结合阜城县火锅店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其使用涉案广告语具有攀附巴奴品牌影响力的主观故意,更加深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巴奴公司要求阜城县火锅店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即阜城县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火锅店的店招、墙壁装饰、餐具包装中使用“巴奴火锅”“巴奴毛肚火锅”标识,立即停止在店招中使用“服务不是巴奴的特色,毛肚和菌汤才是”广告语,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巴奴”字样。
巴奴公司要求阜城县火锅店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巴奴公司的实际损失或阜城县火锅店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阜城县火锅店侵权行为的持续期间、规模等情节,将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酌情确定为100000元。
关于合理开支部分,巴奴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及餐费发票,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
其他费用虽未提交相应证据,但考虑到本案确有代理律师参加诉讼,故本院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阜城县巴奴毛肚火锅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第3826544号、第15563473号、第266286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阜城县巴奴毛肚火锅店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广告语的行为;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阜城县巴奴毛肚火锅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巴奴”字样;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阜城县巴奴毛肚火锅店赔偿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五、驳回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阜城县巴奴毛肚火锅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