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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与宁海派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222号
案件名称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与宁海派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宁海派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22号 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街道金合村拆迁安置房**楼。

法定代表人:何克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生,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海派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国际广场**11-2。

法定代表人:王柳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派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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