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86号原告:深圳市易控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天汇大厦****710。
法定代表人:李永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璐,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欣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老村**439。
法定代表人:梁小梅。
被告:刘建高,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梁小梅,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原告深圳市易控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欣高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建高、被告梁小梅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易控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易控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