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10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陈芊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欢欢,女,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彬,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欢欢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删除“闲鱼APP”上“renhuanhuan88”店铺中销售侵犯“蓝月亮”牌注册商标商品的链接;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66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7613055号注册商标“蓝月亮”的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在第三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等商品上注册了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该商标处于有效期。
经原告长期经营与大力宣传,原告的商标在国内已取得极好的知名度,享有良好的声誉,在洗洁用品行业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2019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闲鱼APP”电商平台上经营的“renhuanhuan88”店铺销售的“蓝月亮”洗衣液是假冒原告商品商标权的产品,随后对被告销售假冒“蓝月亮”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被告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假冒“蓝月亮”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极大伤害了原告的商誉,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现依据商标法第57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被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任欢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任欢欢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但其经常居住地是山东省潍坊市,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为商标权侵权纠纷,被告任欢欢在“闲鱼APP”上“renhuanhuan88”店铺中设置“蓝月亮”牌注册商标商品的链接,网络销售假冒原告商品商标权的商品,其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任欢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欢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任欢欢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