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知民初60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盛妆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白银路西侧新城度假村**南数M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2MA43LAW7X4。
经营者:彭勃,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盛妆化妆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盛妆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被告盛妆化妆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彭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妆化妆品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盛妆化妆品经营部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3.判令盛妆化妆品经营部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6800元(调查取证服务费2000元、公证费800元、律师费4000元);
4.盛妆化妆品经营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盛妆化妆品经营部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店中销售假冒“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行为不但侵害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盛妆化妆品经营部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
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盛妆化妆品经营部答辩称:一、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对盛妆化妆品经营部的民事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1.起诉状中落款起诉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其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却没有加盖公章,故不能认定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可以对本案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2.起诉状盖章的企业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代理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代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为我国律师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人。
而本案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并未直接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而是委托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为诉讼,又由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转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其中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的适格主体,并且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所谓的委托书也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因此本案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起的诉讼,由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的授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基于无效授权,在本案起诉状及转委托书中加盖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盛妆化妆品经营部没有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供的公证书仅能证明涉案产品为盛妆化妆品经营部销售,并不能证明该涉案商品侵犯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的商标。
涉案产品是否侵权,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本案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并没有提供相关的第三方鉴定报告,不能证明盛妆化妆品经营部侵权。
三、盛妆化妆品经营部起诉的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请20000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盛妆化妆品经营部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郑州市二七区颜晨洗化商行购进,购货单及打款凭证均有留存,并有中间方物流公司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盛妆化妆品经营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可以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盛妆化妆品经营部销售的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民事商标侵权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而盛妆化妆品经营部并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盛妆化妆品经营部既没有侵权故意,涉案产品也有合法来源,因此依法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四、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起诉状里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虚假的、不完整的。
综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起诉没有任何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第一,关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供的证据。
证据1,(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2号公证书,证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
证据2,(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1号公证书,证明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画眉铅笔、化妆粉、化妆品、化妆洗液、洁肤乳液、口红、美容面膜、染睫毛油、洗面奶、香水,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6日,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
证据3,“商标排他许可合同”,证明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排他许可给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使用,因此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有权就关于侵犯该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证据4,“纳益其尔芦荟胶知名度检索”,证明纳益其尔芦荟胶经过exo、少女时代、张根硕等一系列超人气明星及组合代言,使纳益其尔芦荟胶产品在化妆品行业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且2015年与2200多家屈臣氏门店合作进行销售,让更多中国的消费者了解并认识纳益其尔芦荟胶产品。
证据5,(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744号公证书,证明盛妆化妆品经营部销售“纳益其尔芦荟胶”的行为侵犯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6,(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383号公证书,证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授权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中国大陆有关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授权经过公证和认证程序,合法有效。
盛妆化妆品经营部质证认为,均是复印件,真实性存疑,请求法院核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委托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无效的委托;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只能证明案涉产品在盛妆化妆品经营部购买,但不能证明案涉产品是假的或者说是侵权的商品,像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所称是侵权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关于盛妆化妆品经营部提供的证据。
证据1,案涉产品进货单,证明盛妆化妆品经营部进货为合法购入。
证据2,盛妆化妆品经营部进货店铺的营业执照信息,证明盛妆化妆品经营部进货为合法购入,进货店铺有正常营业的营业执照。
证据3,案涉产品物流提货单,证明盛妆化妆品经营部进货为合法购入,且有中间物流商证明。
证据4,案涉产品付款刷卡凭证,证明盛妆化妆品经营部进货为合法购入,且有中间物流商代收货款证明。
证据5,商丘东健物流的提货及刷卡证明,证明盛妆化妆品经营部提货并付款的凭证丢失,东健物流重打印相关票据的行为为真实发生。
证据6,商丘东健物流的营业执照,证据商丘东健物流真实存在。
证据7,含有案涉商品付款信息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盛妆化妆品经营部进货来源合法并有付款信息。
证据8,张闪闪的身份证和结婚证,证明张闪闪与彭勃为夫妻关系,进货单收货人为张闪的事实合情合理。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质证认为,证据1颜晨美妆销售订单明细里面没有案涉的芦荟胶的明细,盛妆化妆品经营部的进货清单与其售卖的芦荟胶无法呈现一一对应关系。
对证据2、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郑州市二七区颜晨洗化商行、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健装卸服务部的营业资格,不能代表售卖的产品就是合法的正品。
证据3、4、7、8与本案无关。
证据5属于单位证明材料,但没有制作材料的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不符合单位证明材料的形式要求,真实性无法认可。
盛妆化妆品经营部提供的前述8组证据想证明案涉产品有合法的来源,但是没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9条规定的证明合法来源的证据要求,因此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综合双方的质辩意见,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供的公证书、案涉产品实物等,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盛妆化妆品经营部提供的进货单、提货单、付款刷款凭证等,与本案亦具有关联性,且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亦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7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注册了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截止),有效期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2年6月7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水、化妆洗液、洁肤乳液、染睫毛油、口红、化妆粉、洗面奶、化妆品、画眉铅笔、美容面膜(截止),有效期为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许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使用。
2019年1月1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授权独资设立的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表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对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不法活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委托律师等。
2019年6月3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转委托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印杰向天津市南开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6月13日,公证员吕某、公证人员王某随同李印杰来到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银路与株洲路交叉口南20米的盛妆商店,李印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银行卡刷卡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的商品两盒,付款后取得刷卡小票一张。
公证人员当场首存上述购买商品及相关票据,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买商品及相关票据进行了拍照和封存。
2019年7月25日,天津市南开公证处出具(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744号公证书。
盛妆化妆品经营部的进货单中显示的“自然乐园芦荟舒缓保湿凝胶”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供的证据4“纳益其尔芦荟胶知名度检索”、证据5“公证书”中的计算机屏幕截图相一致,且该进货单与盛妆化妆品经营部提供的其他证据相印证,能够证明盛妆化妆品经营部销售的案涉产品是从郑州市二七区颜晨洗化商行进货。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称,芦荟胶瓶盖芦荟图案标签右下角圆形里有个芦荟花形状的图案,叶状图案里有锯齿状是真品,假冒的产品叶状图案则没有锯齿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系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依法注册取得和排他性使用许可取得,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享有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其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供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可以证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授权其在中国独资设立的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表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对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不法活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委托律师等。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名义并转委托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本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盛妆化妆品经营部对此提出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称,芦荟胶瓶盖芦荟图案标签右下角圆形里有个芦荟花形状的图案,叶状图案里有锯齿状是真品,假冒的产品叶状图案则没有锯齿状,而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是其公司所生产,系假冒产品,其主张盛妆化妆品经营部侵权的事实依据不足。
盛妆化妆品经营部销售的涉案产品,系从郑州市二七区颜晨洗化商行进货,即便涉案产品系假冒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产品,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盛妆化妆品经营部销售涉案产品在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
综上所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主张盛妆化妆品经营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