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59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82887412。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卫星,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