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613号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
法定代表人:赵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兵,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鹰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爱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市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振东。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陈文,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楼**206div> 法定代表人:罗襄屏。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鹰飞建材有限公司、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