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621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应,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赤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HRW7A44。
法定代表人:卢小军。
被告:贵州盛世飞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蟠桃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0172200N。
法定代表人:张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季秋,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3868B。
法定代表人:张炸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莎,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诗瑞,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赤酌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盛世飞天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2020年12月29日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的87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