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18号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年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思德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13239H。
法定代表人:宋丽萍,总经理。
被告:宋丽萍,女,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div>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思德胜电子有限公司、宋丽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36××××.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伟彬负担。
原告钟伟彬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邓 晓 琴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飞(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