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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集区袁庄李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4民初24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集区袁庄李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潘集区袁庄李颖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24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集区袁庄李颖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河路,注册号340406600077865。

经营者:王燕,女,汉族,1967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集区袁庄李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钰媛 书记员张慧玲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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