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899号 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凤翠,女,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亚兵,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姜凤翠之夫。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姜凤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2020)皖01民初89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