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江县永兴镇段小玉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6知民初5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江县永兴镇段小玉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永兴镇段小玉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5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永兴镇段小玉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永兴镇全兴街**。

经营者:段小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永兴镇段小玉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