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5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正宏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醴泉街道凤凰大街西段路北(崔家村)。
经营者:田红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正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