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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吴毫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383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吴毫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吴毫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8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UK)。

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511274843。

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执行董事。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毫毫,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吴毫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娇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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