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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谢丽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643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谢丽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丽碧;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643号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办公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丽碧,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孙沁,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丽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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