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民初54号之一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1271号。
授权代表人:LaraPitaroWi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诺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恒通大厦421-424室-YS005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奇,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宿迁辽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恒通大厦421-424室-YS00443。
法定代表人:许燕华,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许燕华,女,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宿迁诺川贸易有限公司、宿迁辽远贸易有限公司、许燕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80万元。
事实和理由是:原告是MLB等商标的权利人,该些商标在原告的运营下在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并在京东开设店铺销售使用原告MLB等商标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宿迁诺川贸易有限公司、宿迁辽远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其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应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许燕华认为,其作为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市,应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犯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系在山东省青岛市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青岛市作为网购商品收货地不属于侵权行为地,也非被告住所地,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两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