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五洲城国伟五金电料商行,住所地荥阳市五洲城A6-1071。
经营者:刘国伟,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上诉人荥阳市五洲城国伟五金电料商行(经营者刘国伟)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知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荥阳市五洲城国伟五金电料商行的经营者刘国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
上诉人荥阳市五洲城国伟五金电料商行(经营者刘国伟)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荥阳市五洲城国伟五金电料商行(经营者刘国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荥阳市五洲城国伟五金电料商行(经营者刘国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荥阳市五洲城国伟五金电料商行(经营者刘国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