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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雷仲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6852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雷仲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雷仲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852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仲康,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仲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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