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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汝州市豆乐晓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354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汝州市豆乐晓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汝州市豆乐晓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354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豆乐晓饭店,经营场所:汝州市福地国际花园南区7号楼2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70DU23D。

经营者:程玉坤。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豆乐晓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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