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145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永利,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阳,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方城县惠隆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方城县券桥乡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崔峰。
被告:南阳高新区迪彩卫生用品厂。
经营地: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工业园纬七路路南。
经营者:张江浩。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惠隆商贸有限公司、南阳高新区迪彩卫生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