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4417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商业登记证号码:32197201-000-11-19-3。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米尧,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欢,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如意路上屋新村4号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A3K7A。
法定代表人:陈煜。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米尧、深圳市美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