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485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被告:夏俊,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嘉兴蔚领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东西二路南侧塘路西侧(浙江**岩针织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9FB5B2Y。
法定代表人:李增军。
被告:李增军,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俊、嘉兴蔚领电器有限公司、李增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夏俊、嘉兴蔚领电器有限公司、李增军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夏俊、嘉兴蔚领电器有限公司、李增军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俊、嘉兴蔚领电器有限公司、李增军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