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1383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明,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湖区壹点点饮品上海北路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永人村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38MYU11K。
经营者:洪春龙,男,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住江西抚州市。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湖区壹点点饮品上海北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