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9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镇宁路438后。
法定代表人:周和娣,该公司经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