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464号 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进,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许宇风,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胡波,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