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2439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金燕,女,1964年10年15日,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英,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耐思特公司)与被告范金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对被告范金燕适用公告送达。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阿耐思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英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范金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耐思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范金燕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2.被告范金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
3.被告淘宝公司删除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链接;
4.被告范金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确认侵权商品链接已经删除,自愿撤回第1、3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依法取得第105057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类别为喷漆枪、喷漆机、空气压缩机、往复式真空泵等,目前该商标仍在有效期内。
涉案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涉案商标。
经原告查证发现,被告范金燕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商城上开设店铺“华工五金气动工具”,销售油漆喷枪,该油漆喷枪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ANESTIWATA”商标,范金燕的生产销售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向杭州市之江公证处提出申请,保全了上述侵权事实。
原告认为范金燕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原告享有商标权的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权。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审查义务,为范金燕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因此,二被告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范金燕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1.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系第三方平台,不直接参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平台上的商品均由平台入驻的商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
2.《服务协议》中要求平台商家不能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合理注意义务。
3.目前法律没有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对所有上架商品上架前的知识产权相关审核义务。
4.原告在起诉前没有进行商标权利投诉,收到诉讼材料后,淘宝公司及时通知了被诉方,该侵权产品链接已经被删除,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事后义务,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原告阿耐思特公司、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范金燕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庭当事人进行质证。
原告阿耐思特公司提交的证据,淘宝公司均无异议,其中证据3-10,均为网页打印件,经当庭核实,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商标权利人:阿耐思特岩田株式会社;
商标:第10505717号“”;
注册类别:7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喷漆机、空气压缩机、喷漆枪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
2017年6月30日,阿耐思特岩田株式会社签署授权声明,授权其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阿耐思特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前述注册商标及其他全部阿耐思特岩田株式会社名下注册/未注册商标、商号、名称、标识、LOGO等,使用期限为自阿耐思特公司实际使用该商标、商号、名称、标识、LOGO等之日起至有效期满,或阿耐思特岩田株式会社书面声明终止授权之日止。
阿耐思特岩田株式会社签署本声明书之前,阿耐思特公司已进行的使用行为予以追认。
阿耐思特岩田株式会社声明,阿耐思特公司可单独以该公司名义在中国大陆境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消除任何假冒、仿冒及其他任何侵犯和损害阿耐思特岩田株式会社商标权、商号权、名称权及与之相关的一切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办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上诉、申请再审、应诉等一切启动或参与司法程序行为等)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华工五金气动工具,注册经营者:范金燕,目前店铺状态:无法查找到该店铺信息。
2、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名称:日本岩W-101喷枪W-71/77喷漆枪汽车家具木工高雾化面漆喷漆枪,链接ID:579080478099,2019年3月27日公证时显示商品售价280-360元、累计评论36条、颜色分类包括W-71、W-77、W-101三种型号,交易成功5笔,宝贝详情介绍品牌:ANESTIWATA/阿耐思特,型号:W-71W-77W-101。
原告确认主张其中W71型号为侵权商品。
3、购买的公证实物状态:商品包装盒上、说明书、喷枪瓶体上有“”标识,喷枪体上均有“”标识。
经查验,涉案商品包装盒上的防伪标签无法刮开涂层核验。
三、其他事实 阿耐思特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公证费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阿耐思特公司经阿耐思特岩田株式会社授权取得第10505717号“”注册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范金燕销售的喷漆枪在包装盒、说明书、瓶体等处的“”及喷漆枪体上面使用“”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前者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后者构成相同商标,且原告涉案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包含喷漆枪。
阿耐思特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商标权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及近似商标且易导致混淆的商品,属于侵犯阿耐思特公司第105057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范金燕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范金燕在商品品牌描述中使用的“ANESTIWATA/阿耐思特”标识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涉案商品属于侵权产品,因此,范金燕上述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范金燕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商品网页品牌描述中使用“ANESTIWATA/阿耐思特”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阿耐思特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阿耐思特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额、阿耐思特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鉴于阿耐思特公司针对淘宝公司已无实质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金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200元;
二、驳回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25元,由被告范金燕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