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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雨龙、刘洪建非法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18刑初178号
案件名称杨雨龙、刘洪建非法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雨龙;刘洪建

案由

案由非法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津0118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雨龙(曾用名杨玉龙),男,1984年12月1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静海区,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树昌,天津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洪建,男,1988年5月20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静海区,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秀敏,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三部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雨龙、刘洪建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维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雨龙及其辩护人李树昌、被告人刘洪建及其辩护人赵秀敏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杨雨龙、刘洪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假冒产品,在韩某1(另案处理)处多次购进假冒的3M9001、3M9002品牌口罩,大幅度加价后出售给天津市滨海新区神农百草药店等数家医药机构及个人,销售金额人民币76170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杨雨龙、刘洪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非法购进药品后,再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宣传、销售。

销售金额累计856617.25元。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杨雨龙在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民警抓获。

同日,民警在天津市静海区口陈大公路北侧一仓库内查扣阿卡波糖片、阿莫西林胶囊、阿奇霉素片等344种药品。

经核算,上述药品价值人民币391525.1元。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洪建被民警电话传唤至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沿庄派出所接受讯问。

被告人杨雨龙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鉴定书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雨龙、刘洪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杨雨龙到案后如实供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非法经营罪认定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雨龙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认为关于非法经营罪,杨雨龙具有自首情节。

杨雨龙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本次查扣药品均为正规药品社会危害性小;

其获利极少,家庭负担较重。

恳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洪建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认为刘洪建具有以下从轻情节:刘洪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系从犯;

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虽经营数额较大但实际获利较少;

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家庭生活困难。

恳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杨雨龙、刘洪建为谋取利益,在河北省新安县一厂房通过韩某1(另案处理)分两批购进印有3M商标的口罩,明知为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仍大幅度加价后销售给多家药房、诊所及个人。

经取样鉴定,二被告人销售的印有3M商标型号为9001、9002的口罩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现已查明二被告人将上述口罩以7元至9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天津市神农百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8000个、天津市静海区康良大药房200个、精武镇宽河卫生所2000个、天津市静海区坤泰大药店50个、天津市鑫鑫未来大药房30个、天津市静海区盛鑫源大药房250个,销售金额共计76170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杨雨龙、刘洪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非法购进药品,再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宣传、销售。

销售金额共计856617.25元。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杨雨龙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被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非法经营药品的事实,执法人员根据其交代的事实在天津市静海区口陈大公路北侧一仓库内查扣二被告人非法购进尚未销售的阿卡波糖片、阿莫西林胶囊、阿奇霉素片等344种药品,共计价值391525.1元。

2020年1月31日,民警将杨雨龙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洪建被民警电话传唤至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沿庄派出所接受讯问。

上述查扣药品现已由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

上述事实,有证人孙某、王某、张某1、郝某、车某、张某2、梁某、张某3、韩某1、韩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雨龙、刘洪建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记账本两个,辨认笔录,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天津市神农百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证、询问笔录、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附查扣药品照片、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扣押决定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雨龙、刘洪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被告人又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杨雨龙、刘洪建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雨龙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非法经营罪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洪建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庭审中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共同预谋、相互配合实施犯罪,作用相当,刘洪建辩护人关于刘洪建系从犯的意见,无事实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结合被告人杨雨龙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雨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

罚金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被告人刘洪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

罚金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依法向被告人杨雨龙、刘洪建追缴违法所得7617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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