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1949号 申请执行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
被执行人张海霞,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浙0108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就其与被执行人张海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张海霞(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1××××××××)并非本案执行依据文书(2018)浙0108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海涤日用品厂经营者张海霞(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92××××××××)。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张海霞(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1××××××××)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