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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张海霞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执1949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张海霞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1949号 申请执行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

被执行人张海霞,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浙0108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就其与被执行人张海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张海霞(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1××××××××)并非本案执行依据文书(2018)浙0108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海涤日用品厂经营者张海霞(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92××××××××)。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张海霞(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1××××××××)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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