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亮亮、文登区泽库镇亮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执2458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亮亮、文登区泽库镇亮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颜亮亮;文登区泽库镇亮亮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1002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被执行人颜亮亮,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辛旺庄村。

被执行人文登区泽库镇亮亮超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银滩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亮亮、文登区泽库镇亮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的(2018)鲁100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元后,余款**元已经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鲁100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