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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孔令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民初485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孔令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孔令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485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令洋,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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