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485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令洋,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