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与陈春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266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与陈春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陈春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266号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渔藤路2号-2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时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妹,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与被告陈春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