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78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徒区新城蔚光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
经营者:江蔚。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徒区新城蔚光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