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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邹城市网客食品店、济宁冠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81民初1931号
案件名称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邹城市网客食品店、济宁冠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邹城市网客食品店;济宁冠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1931号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巨峰路1058-1-1107(新紫茂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U。

法定代表人:屠永华。

被告:邹城市网客食品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邹城市钢山街道办事处梦园小区3号楼1单元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4A。

经营者:王元平。

被告:济宁冠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东路木制品厂院内东起二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0W。

法定代表人:赵红义。

被告: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邹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W。

法定代表人:何景春。

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网客食品店、济宁冠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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