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1931号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巨峰路1058-1-1107(新紫茂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U。
法定代表人:屠永华。
被告:邹城市网客食品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邹城市钢山街道办事处梦园小区3号楼1单元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4A。
经营者:王元平。
被告:济宁冠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东路木制品厂院内东起二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0W。
法定代表人:赵红义。
被告: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邹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W。
法定代表人:何景春。
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网客食品店、济宁冠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