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646号原告:TCL一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倩,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驰通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智广村广乐路91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36925867X。
法定代表人:戴少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志岳,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陈鸯,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方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系吴方云之子,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TCL一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驰通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吴方云、郑志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TCL一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一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一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计20200元,由原告TCL一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