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187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居里物美商店,经营场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居里62#-6网点。
经营者崔道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居里物美商店侵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