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6804号之二 原告:和璟贸易(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路2333号星澜大厦4幢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GKQ8A8W。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势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六楼Y区8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1M9GW14。
法定代表人:吴光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和璟贸易(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势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和璟贸易(杭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和璟贸易(杭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对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璟贸易(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和璟贸易(杭州)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