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462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泉亮茶叶经营部。
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同光村胡口弄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NAKXG。
经营者:钟启星。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余姚市泉亮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7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