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138号原告: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负责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士凤,女,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士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