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670号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福森工业园C栋401-2号。
法定代表人:喻广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萧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下陈岙村95号。
法定代表人:沈宏滔。
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20号自编6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亚。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萧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并明确要求双方已和解请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