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183号原告: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IvoGeilenbrügge。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雯,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6号2单元16层16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曼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威,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雯、被告郑州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乔钦磊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