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73号原告:河南锅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79幢1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翘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郑市一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洪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成。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万科紫台便利店,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与北四环万科紫台一期8号楼。
经营者:司慧君。
原告河南锅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一升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万科紫台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河南锅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锅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锅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南锅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