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00号原告:洪文君,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支河街。
法定代表人:接忠胜,总经理。
被告:接忠胜,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周村恒达食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前进小区7号楼下,经营者蒋雷振。
原告洪文君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接忠胜、周村恒达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洪文君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文君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文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文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