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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君与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接忠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500号
案件名称洪文君与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接忠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文君;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接忠胜;周村恒达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00号原告:洪文君,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支河街。

法定代表人:接忠胜,总经理。

被告:接忠胜,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周村恒达食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前进小区7号楼下,经营者蒋雷振。

原告洪文君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接忠胜、周村恒达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洪文君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文君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文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文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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