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9722号之一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南熹餐饮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北圩路17号-1。
经营者:徐纪泰。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南熹餐饮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