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1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23,RueAldringen,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淘宝屋服装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298号。
经营者彭鑫。
被执行人彭鑫,男,汉族,1986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执行人彭鑫、长沙市岳麓区淘宝屋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彭鑫、长沙市岳麓区淘宝屋服装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彭鑫、长沙市岳麓区淘宝屋服装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3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0年3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的情况。
于2020年3月12日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
于2020年3月20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57.29元,此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6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彭鑫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7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彭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7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800元,已执行到位1457.29元,尚有27342.71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