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16号原告:常菲菲,女,汉族,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庆,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六号公馆服装店,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5号17号楼1层附7号。
经营者:姚社娜。
原告常菲菲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六号公馆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常菲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菲菲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