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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众福茶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1934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众福茶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众福茶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934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众福茶业,经营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义乌小商品批发城二期二层280、279、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2L52779987Q。

经营者:汤金福,男,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众福茶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因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众福茶业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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