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3440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裕珍,女,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裕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